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总会自然形成有利于消除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觉得在纯粹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于医疗行业而言,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与人力资本投资的不足,社会资源无法自然地达到优配置,即存在较为典型的“市场失灵”问题;此外,起点平等或基本能力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正义,也不可能全然凭借市场机制加以实现。这就产生了政府干预——甚至政府通过公立机构进行直接控制的社会需要。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或考虑,或许还“添加”了一些对于西方发达社会的所谓观察与体验,某些学者便心安理得地提出了医疗行业要由“政府主导”的理论逻辑和政策主张。本文并不打算就这种逻辑和主张展开直接的批评与否定,因为仅就“政府主导”确切含义的界定与厘清,很可能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至于它的提出是否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左右,只能猜测而无法认定,当然也无须猜测和认定。由于医疗服务在本质上属于私人物品,以及政府介入(公立机构)的正当性具有较为明确的范围与边界,即使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仍然需要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

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或作用)在此可以简要地表述为:由于医疗服务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可分性,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一定的“技术”保证下,均有竞争性地提供这种私人物品的合法权利。显然,竞争权利的充分保障以及(由此)竞争格局的普遍形成,构成市场机制基础性地位的核心内涵与指征。

提供医疗服务的私立机构不排斥以盈利为目标;这些机构既可作为要素投入的买方而展开竞争,又可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卖方而展开竞争(包括价格竞争、质量竞争等);生产要素可以在不同的机构之间自由流动;不存在歧视性地阻碍生产要素或机构进入医疗行业的制度性壁垒;允许并保障自由契约基础上各种行业性协会的合法存在。

在一定的法律制度约束下,公众可以自由获得物品或自由获取利益,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如同竞争性地提供彩电、冰箱等产品或者理发、美容等服务,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一定的“技术”保证下,照样可以竞争性地提供医疗服务。

众所周知,医生之间的“水平”有高低之分,医生的诊治活动也有一定的风险。这样,由权威医生所组成的特定的医师协会,针对同行医生水平的评价(如职称评定)以及医疗意外性质的裁定(如疾病的严重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等),则构成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当然,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这些医师协会不受医疗行政部门之掌控。

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之间存在着分工与协作。

除医师协会之外,将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变换为同行之间的信息对称的另一制度设计,则是诸如保险公司的“第三方”的引入。由于公众患病的不确定性以及医生诊疗的风险性,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公众还是医生,均会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以备所需。

总之,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就像是DR厂家之类的医疗行业间,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总会自然形成有利于消除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且,只有通过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负面效应,才可得以实质性地克服与消除。